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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只要企業想要員工走人,這都是一個必提的理論:

 

 

這也不是第一次聽到這種理論了,基本上各位勞工看倌們,如果遇上這種問題,請不用擔心及害怕,因為除非你做了什麼傷害公司、洩漏機密、損害設施…… 等行為,否則只是單純的不適任,這是不會有什麼所謂的記錄及前科。


二、勞健保轉出是一個必經的過程,自請離職就不用轉出?

 

勞健保轉出只是一個 必經的過程 ,只要不在此公司服務的話,適必就會有勞健保轉出記錄,的確會有公司會要求求職者提供勞健保轉出記錄,但上面只會有退保日期及原因,但我實在很想問一個問題,難道自請離職就不用辦理勞健保轉出嗎?再者也許企業會想在退保原因上作文章,但如果查證屬實,企業是會有偽造文書的問題,因此我不懂這位主管的邏輯到底在什麼地方?

三、領資遣費、拿非自願離職證明就是一種前科?

的確如果是第 11 條第 5 款,員工不勝任其工作來領取資遣費的話,被知道的話其實不是一件很光彩的事情,但離職原因有很多種,但就實務面來說,我還沒有遇過企業會要求求職者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,因此我不懂為何選擇被資遣是一種前科記錄。

 

四、建議應對的態度:

公司要我走人,請給付應有的費用:

請僅記這一句話,要我走人,請提供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、三個月以上還要加上預告工資,否則一切免談。

公司說我不合格,請提出確切的考核依據:

另一個則是留下來爭取自身的工作權,那就是既然說我不合格,那也請公司提出合理的考核依據,否則是可以拒絕公司的不合理要求,繼續的做下去,不過法令可救不了職場不友善,這一點還要有心理準備。

公司如果要變相逼迫,主管機關見真章:

其實不用花太多的時間去糾結,只要有一個基準點,當面談不來的,那就來去主管機關講,不用花時間去傷心、幹譙、抱怨,因為那都是無濟於事的行為。

結語:

被資遣不是一件丟臉的事情,這還請各位學起來,反而是在爭取自身權益的時候,想想這間公司是否還值得待下去,今天的文章與各位分享!

文章取自https://buzzorange.com/vidaorange/2015/11/17/lay-off-is-not-scaring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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